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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哈尔滨五常市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通知

02-23     浏览量:33

关于五常市禁止销售和燃放“孔明灯”的通告

“孔明灯”属高空明火飞行物,对高压供电设备、通信设施、山林、农作物设施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构成威胁,极易引发火灾,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防止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规定,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“孔明灯”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
一、本通告所称“孔明灯” (又称天灯 、许愿灯 、祈天灯),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,制作材料为易燃物,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。

二、禁止任何单位、个体经营户或个人生产、销售孔明灯;严禁走街串巷、沿街摆放、流动销售孔明灯;禁止任何人燃放孔明灯,特别是在金山公园、政府广场、雅臣路沿线、主要街道、住宅小区、加油站、危爆物品销售单位及周边、出租房屋聚集区等区域燃放孔明灯。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火灾或重大刑事案件的,坚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。

三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,不生产、不销售、不购买、不燃放“孔明灯”,自觉抵制不良燃放行为,践行安全文明生活方式。对非法生产、销售、燃放“孔明灯”的行为,有权利、有义务予以劝阻并向相关部门举报。

四、对非法生产、销售“孔明灯”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,并追究其责任。各乡镇人民政府、公安局、应急管理局、消防救援大队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将加大巡逻、巡查工作力度,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、及时处置火灾事故。凡违反规定燃放“孔明灯”的单位和个人,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,造成火灾事故、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五、对拒不服从管理,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六、各乡镇政府、街道社区、村委会和小区物业要大力开展禁放“孔明灯” 的宣传教育,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意识,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、不燃放“孔明灯”,积极维护公共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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